南京晓庄学院本科生课程与学分认定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适应学生自主性学习、校际交流和教育国际化 的要求,完善学分制管理,根据《南京晓庄学院本科生学籍 管理办法》等文件精神,特制定本办法。 第一条 凡我校在读本科生,经学校批准,赴与我校已签 署交流合作协议的国(境)外、国内大学学习所获得的各类课 程,转校、辅修终止、转专业学生在原专业已修读课程,以 及退役复学学生相关课程等均须认定。 第二条 课程与学分认定标准: 原则上所认定课程,无论名称是否相同,其学时、学分、 内容相似率达到 70%及以上者,可确认有效,以实际成绩和 培养方案中相应课程的学分记入。但国(境)外交流学习、 转专业和退役复学除外。 学时对应关系:原则上 12-16 学时对应 1 学分。 - 2 - 课程名称相同、学分相同但课程代码不同的课程可互相 替代;课程名称相同、学分不同的课程,高学分课程可替代 低学分课程;不同层次的课程,高层次、高学分课程可替代 低层次、低学分课程。 第三条 根据学校国(境)外交流学习管理规定,学生取 得国(境)外合作高校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及取得的学分, 视同取得原学院专业同一时间段内开设课程的学分,专业人 才培养方案有特别要求的从其规定。 第四条 学生境内交流修读的课程及取得的学分,与我校 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的课程相同或相似的,根据课程与学 分认定标准,可直接认定为人才培养方案中的相关课程;在 我校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未列出的其他课程,可认定为通识 教育选修课或人文社会与科学素养课程。 第五条 根据学校转专业管理规定,学生转入新专业前已 获得的课程学分等同转入学院该专业前一学年开设全部课程 的学分,转入新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有特别要求的从其规定。 第六条 学生转校前修读的课程和学分,与转入专业人才 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学分相同或相似的,根据课程与学分 认定标准,可直接认定为人才培养方案中的相关课程;在我 校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未列出的其他课程,可以认定为通识 教育选修课程或人文社会与科学素养课程。 第七条 学生辅修专业,因故终止辅修,已辅修课程与现 - 3 - 有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学分相同或相似的,根据 课程与学分认定标准,可直接认定为人才培养方案中的相关 课程;已辅修的其他课程可以认定为通识教育选修课程或人 文社会与科学素养课程。 第八条 因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变更,后续不再开设的课 程,由学生所在学院指定修读相近课程,经教务处审核后, 可认定为人才培养方案中相应课程。 第九条 学生修读课程内容相同或相似的多门课程,如与 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学分相同或相似的,按照人才培 养方案规定的课程与学分认定;如非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 程,按照修读最高学分的课程认定。 第十条 申请课程认定必须有交流学校或转出学校等出 具的正式成绩单,其中应包含课程名称、类别、学时、学分 和成绩等信息。 第十一条 申请课程认定成绩转换原则上按下列标准执 行: 1.如成绩记载方式为“A+、A、A-”等,则按照下列对应 关系进行成绩转换: A+,A —95 分; A- —90 分; B+,B —85 分; B- — 80 分;C+,C —75 分; C- —70 分; D+,D —65 分; D- — 60 分。 2.如成绩记载方式为五级分制时,则按照下列对应关系 - 4 - 进行成绩转换: 优秀:95 分;良好:85 分;中等:75 分;及格:65 分; 不及格:55 分。 3.如成绩记载方式为二级分制时,则按照下列对应关系 进行成绩转换: 如取得“通过”或“合格”两级成绩记载的课程只能认 定为我校该专业考查课程,成绩记入“合格”,不作为平均 绩点计算范围内课程。否则,成绩记入“不及格”。 4.如成绩记载方式与我校相同,则无需转换,予以直接 记载成绩。 第十二条 课程与学分认定程序 1.校际交流和转学的学生应在到校后一个月内,其他类 型学生应在开学后一个月内,向所在学院提交课程与学分认 定申请表。特殊情形,时间不受限制。 2.学生所在学院按照学院程序规定审核确认后,报教务 处审核备案。 3.学生所在学院会同教务处办理学生退选课手续,负责 在教学管理系统中按照培养方案中的实际课程输入成绩。 第十三条 学生校际交流、转校、转专业等,在交流学校 或在原专业修读的所有课程学分、成绩等均记入学生本人的 《学业成绩表》,并存档。 第十四条 退役复学学生、创新创业教育等课程与学分认 - 5 - 定依据我校相关规定执行。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执行,原《南京晓庄 学院本科生校内外学习课程认定及学分转换管理办法》(南 晓院教字[2016]17 号)废止。 第十六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教务处。
南京晓庄学院教务处
2019 年 11 月 20 日